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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6体育app:第一章第3节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9 02:24:43 来源:贝博米乐体育平台 作者:米6米乐体育app

  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以GB150《钢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为核心的 一系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基础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零部件标准,并以此 构成了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这是中国的第1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国家标准,其基本思路与ASME Ⅷ—1相同,属常规设计标准。 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钢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设计、 制造、检验及验收。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根据钢材允许的 使用温度确定,从-196℃到钢材的蠕变限用温度。 GB150只适用于固定的承受恒定载荷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不适 用于以下8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列》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

  授权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 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工作。

  检验检测大致可 分为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型式 试验和设计文件 鉴定等四类。

  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对特种设施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 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所提出的一系列安全基本 要求,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 性文件,其作用是把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981年院国家劳动总局颁布 修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1年原劳动部颁布

  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 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 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及其检 验的一般规定 仅适用于介质为空气或氮 气、压力(表压)超过 0.05MPa的简单压力容器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0.05MPa的承压设备的 设计、制造和合格评估

  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容器 经常搬运的容器 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 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 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 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JB4732是我国第1部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行业标准,其基 本思路与ASME Ⅷ-2相同。 该标准与GB150同时实施,在满足各自要求的前提下, 设计者可选择其中之一使用,但不得混用。 与GB150相比,JB4732允许采用较高的设计应力强度, 在相同设计条件下,容器的厚度可以减薄,重量可以减轻。 一般推荐用于重量大、结构复杂、操作参数较高的压力容 器设计。

  为了使标准尽可能相互通用,避免重复检查、实现有效的 认证体制,日本于2000年3月制定并实施了JIS B 8265 《压力容器构造——一般事项》。

  出现了JIS B 8265 和JIS B 8270双标 准并存的状态 新的压力容器JIS标 准体系。该体系已于 2003年9月颁布实施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施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 1993年6月原劳动部颁布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对超高压容器的材料、 设计、制造、使用、检 验、修理、改造等七个 环节中的主要问题提出 了基本规定。

  为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外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中国正在制订相应的规程。

  97/23/EC《承压设备指令》 EN13445《非火焰接触压 力容器》是与97/23/EC 相对应的欧洲协调标准

  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材料、 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 安全系统和铸铁容器

  我国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统称为特种设备。

  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制定,政府代表参与。标准是法 规标准体系的技术基础,是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无 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1977年原机械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石化总公司颁布 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 修订

  19世纪未20世纪初,锅炉和压力容器事故频繁发生,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11年ASME着手编 写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压力容器规范《锅炉建造规范.1914 版》,1915年春出版发行。

  目前,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共有12卷,包括锅 炉、压力容器、核动力装置、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 内容。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列》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这里的行政规章泛指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长“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 较突出的文件。 如2001年9月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事故处理规定》等。

  形成了“法规—行政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个 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全过程包括特定种类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涉及安全的各 个环节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 为实现安全目标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 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不同于工业主 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 察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 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 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ASME规范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主要是第Ⅷ篇《压力 容器》、第Ⅹ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和第 Ⅻ篇《移动式容器建造和连续使用规则》

  第Ⅷ篇第1册(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ssure Vessels),1927年第一版 常规设计标准,适用压力小于等于20MPa; 以弹性失效设计准则为依据; 包括静载下进入高温蠕变范围内的容器设计; 不包括疲劳设计经验性较强,许用应力较低。

  JIS B 8265 JIS B 8265 《压力容器构造——一般事项》 修改 《压力容器构造——一般事项》 2000年3月实施 JIS B 8266 《压力容器构造——特定标准》

  以JIS B 8270中的第1种压力容 器(设计压力小于100MPa)为 对象

  欧盟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承压附件等以流体 压力为基本载荷的设备统称为承压设备。

  为促进承压设备在欧盟成员国内的自由贸易,尽可能在最广 泛的工业领域内实施统一的技术法规,欧盟颁布了许多与承 压设备有关的EEC/EC指令(DIRECTIVE)和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S)

  EEC/EC指令侧重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只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 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要求,是欧盟各成员国制订相关法律 的指南。指令生效后,欧盟各个成员国必须把指令转化为本国监察规程 或国家法律,并在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执行。 欧洲协调标准一般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 会(CENELEC)等技术组织制订。协调标准是非强制的,但企业若采用协 调标准,就意味着满足了相应指令的基本要求。

  • 不包括蠕变范围内工作的高温容器设计 • 包括疲劳设计 • 允许采用较高的许用应力

  为解决高温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分析设 计,在1974年后又补充了一 份《规范案例N-47》